凌云B股:法律意见书2022-06-2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提供见证。受上海市新型冠状
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釆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 14:00 在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73 号流花君庭东座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
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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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7,596,8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913 %。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 2021 年度不分配利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7)2022 年度为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0000 万元的议案;
8)修改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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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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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___ 杨清鹏(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