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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6-11-20 16:15:57  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公司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18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 年9月27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最广泛地听取股东意见,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现根据协商结果,经公司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原方案中: 
  “1、对价安排 
  武钢集团为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东执行的对价安排为: 
  武钢集团向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436,080,000股股份以及284,400,000份认沽权证,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武钢集团支付的2.3股股份和1.5份认沽权证,其中每份认沽权证可以3.00元的价格,向武钢集团出售1股股份。 
  2、认股权证计划 
  本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发行美式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公司认股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与公司执行对价安排的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持有10股股份将获得1.5份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可以2.90元的价格,认购武钢股份1股新发的股份。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武钢集团下属与本公司钢铁主业紧密相关的资产。” 
  调整为: 
  “武钢集团向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474,000,000股股份、474,000,000份认沽权证和474,000,000份认购权证,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武钢集团支付的2.5股股份、2.5份认沽权证和2.5份认购权证,其中每份认沽权证可以3.13元的价格,向武钢集团出售1股股份。每份认购权证可以2.90元的价格,向武钢集团认购1股股份。上述权证均为欧式行权,存续期12个月。”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方案中: 
  1、武钢集团同意并将履行武钢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武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向武钢股份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使武钢集团持有的武钢股份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武钢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所持有的武钢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武钢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武钢股份总股本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上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包括认沽权证行权和认股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购买的股份。 
  3、武钢集团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3.13元。如出售价格低于每股3.13元,则其售出股份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上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包括认沽权证行权和认股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购买的股份。在武钢股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该设定价格将相应除权计算。 
  4、在2010年底前武钢集团所持有的武钢股份的股数不低于武钢股份现有总股本的60%,即470,280万股。 
  5、若认股权证计划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实施,在认股权证存续期的最后5个交易日,武钢股份上市流通的认股权证持有者有权将所持有的武钢股份认股权证以0.20元/份的价格出售给武钢集团。武钢集团在存续期最后5个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将依据有关规定将履行该等收购义务所需资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以确保履行该等收购义务。 
  6、武钢集团承诺自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提出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的年度股东大会预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调整为: 
  1、武钢集团同意并将履行武钢股份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武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向武钢股份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使武钢集团持有的武钢股份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武钢集团在所持有的武钢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武钢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上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包括认沽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购买的股份以及认购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出售的股份。 
  3、武钢集团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3.60元。如出售价格低于每股3.60元,则其售出股份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上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包括认沽权证行权、或认购权证行权武钢集团所购买或出售的股份。在武钢股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该设定价格将相应除权计算。 
  4、在2010年底前武钢集团所持有的武钢股份的股数不低于武钢股份现有总股本的60%,即470,280万股。 
  5、武钢集团承诺自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提出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50%的年度股东大会预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武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武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调整,遵循了保持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武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武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前述调整是武钢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前述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告,并经武钢股份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 年10 月1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保荐机构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