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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及其一致行动人潘勇等公开谴责的决定2006-08-15 14:11:51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及其一致行动人潘勇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器")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潘琦的一致行动人苏州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河") 、季秀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购买长征电器股票,截至2005年10月28日,苏州银河、季秀红共持有长征电器股票1742800股,占长征电器总股本的1.01%;其后一致行动人潘勇、高维凤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购买长征电器股票。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持股变动和一致行动人成员变化的情况,直至2006年8月5日银河集团才披露上述信息。
    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2.18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