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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2005-09-02 08:49:11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8月30日,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津高民一初字第00007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诉本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开庭日期未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被告
    本案原告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袁亚康
    本案被告(一) :天津国际游乐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介甫
    被 告(二):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炯
    2、本案案情及诉讼请求等:
    根据本案起诉状所载,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于2002年12月28日、2003年3月5日签订四份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担第一被告航母游乐港项目的围埝施工和航槽疏浚工程。2003年5月18日,第二被告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第一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程完成后,第一被告尚欠原告约3956万元未支付。因此第一被告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欠款,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
    原告分别请求第一被告支付工程余款约3956万元,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约614万元。
    在本项诉讼中,原告已于2005年8月15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做出民事裁定,对第一被告在天津市汉沽区营城镇八卦滩的土地使用权,基辅号航母的船体的所有权及第一被告的相关账号进行了诉讼保全,保全数额约为4570万元。
    3、其他说明:
    第一被告即天津国际游乐港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即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73%的股权。截止2005年6月30日,该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18.28亿元,负债总额12.88亿元,净资产5.32亿元,净利润-369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