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06-08-14 14:15:43 上海证券报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06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汤琪先生主持,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与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具体内容请见2006年5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之《华联超市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鉴于上述重大资产置换方案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议通过,即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旦获得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目前的经营连锁超市业务变更为经营文化传媒产业。
为了使公司名称与重大资产置换后之主营业务相匹配,作为上述资产置换方案的组成部分,公司将吸收置换入的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传媒)100%股权,并更名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华传媒实体不再存续,本公司承继新华传媒的全部资产及业务。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依然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25,证券简称将由"华联超市"变更为"新华传媒"。
公司变更名称的议案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方案为前提,如果重大资产置换方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名称亦不作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与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重组委的审议通过,一旦上述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公司主营业务将由经营连锁超市行业变更为经营文化传媒产业,与此相适应,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亦将发生变更,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的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方案为前提,如果重大资产置换方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章程亦不作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内容
一、原章程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ALIAN SUPERMARKET CO., LTD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XINHUA MEDIA CO.,LTD
二、原章程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张扬路655号
邮政编码:200120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邮政编码:200137
三、原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市场、创新管理、便民、利民、为民。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通过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使公司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四、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服饰系列配套商品,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文教用品,烟酒,中西餐饮,仓储运输,经营进出口业务,建材,装潢材料,超市管理,食品,粮食及其制品,连锁加盟,设立分支机构,副食品,代客服务(除专项规定外),收购水产品、蔬菜、水果,计划生育药具,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可涉及文化娱乐类、消费购物类和生活服务类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避孕器具,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乙类非处方药,裱花蛋糕,中西糕点,加工酱菜、盆菜、水产、家禽、腌腊制品、水发](限分支凭许可证经营)。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文教用品的批发、零售,实业投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进出口,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连锁加盟,仓储运输,动漫产品,数码产品,数字出版、制作,电子商务,出版要素市场交易,速递(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五、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六、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七、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八、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