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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5-11-29 10:43:16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 年11月28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10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所持股份为20402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1000000股的63.558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6人,代表股份22000股,非流通股东1人,代表股份204000000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受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副董事长李新海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棉花委托代销的议案》
    (同意股数22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其中:①流通股22000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②关联股东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
    (二)《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议案》
    (同意股数22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其中:①流通股22000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②关联股东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邀请了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决议公告。
    (二)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