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致本公司的《关于应付本公司1.5亿美元债务资本化问题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题述事宜,我公司曾于2005年3月21日专门致函贵公司,同意贵公司通过向本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对应付本公司1.5亿美元债务进行资本化,并要求贵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该笔债务自2004年3月13日至贵公司将债务资本化完成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根据与贵公司协商的结果,并经我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免收贵公司该笔债务自2004年3月13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但贵公司应按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向我公司支付该笔债务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该笔债务资本化工作完成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同时,贵公司应就此问题正式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