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获悉,因中国银行湖北省鄂州市鄂城支行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2005]鄂州法执字22号),依法冻结了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29,792,000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冻结期限自2005年12月14日至2006年06月13日。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