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2006-06-13 10:21:14 证券时报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和否决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06年6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12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6月8日上午9:30至2006年6月12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韶山北路159号通程国际大酒店五楼国际会议中心
3、表决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即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兆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包括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0,981,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0,15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6%。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0,831,44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1.8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7%。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5551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3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
(2)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633人,代表股份20,575,93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1.4818%,占总股本的11.723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情况见2006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投票的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股份总数 (股) (股) (股) (%)
全体股东 130,981,443 129,587,462 1,381,481 12,500 98.94%
流通股股东 20,831,443 19,437,462 1,381,481 12,500 93.31%
非流通股股东 110,150,000 110,150,000 0 0 100%
其中,网络投票情况为:同意19,181,95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3.31%;反对1,381,481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6.63%;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6%。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持有流通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表决结果
数量
1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1,666,468 同意
2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1,295,477 同意
3 交通银行-裕华证券投资基金 799,911 同意
4 刘习红 498,471 同意
5 王珠华 490,940 同意
6 何万民 300,000 同意
7 邵晖 300,000 同意
8 胡广文 250,000 同意
9 柴秉光 200,000 同意
10 刘振林 198,500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德璐 黎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