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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06-05-16 14:26:33  上海证券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营港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5年5月20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第二年为2.1%。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21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5月19日; 
    4、除息日为2006年5月22日; 
    5、兑息日为2006年5月25日。 
    本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营港转债"至2006年5月20日止满两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条款"规定:本公司发行的"营港转债"票面利率第二年为2.1%。2005年5月20日("计息日")起开始记息,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21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5月19日; 
    2、除息日为2006年5月22日; 
    3、兑息日为2006年5月25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6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营港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营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营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营港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6年5月2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营港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417-6268506;传真:0417-6268506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