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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6-01-05 14:06:31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次股东大会暨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31日上午在上海市肇嘉浜路736号(上海龙头大厦)B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表决的人数为57人,共持有代表公司210,271,816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918 %;
    	其中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3人,共持有公司41,619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21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
    	非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共持有公司210,230,197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9.933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20 %。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形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弥补亏损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271,816股 
    	同意:210,255,630股	占99.9923 %
    	反对:16,186股       占0.0077 %
    	弃权:0股         	占0.0000 %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数为:41,619股
    	同意:25,433股      	占61.1091 %
    	反对:16,186股    	占38.8909 %
    	弃权:0股        	占0.0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徐晨见证,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