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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原董事长张杰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5-11-15 11:08:44  证券时报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科技")和原董事长张杰、董事叶麒敏、任建宏、郑茳、监事李德平、茅健、王福康、叶国华和财务部部长胡良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违规行为:
    1、上海科技于2004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将11000万元投入氮化镓基高亮度半导体材料及器件项目,并委托关联企业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口岸")代为采购设备,共计预付账款余额为16236.75万元。后公司决定终止该项目的实施,但预付账款并未及时收回。该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2、上海科技于2005年3月25日,与南京口岸草签了总额1.5亿元电子元器件商品的采购协议,并于2005年4月30日支付1.5亿元采购款。该项重大关联交易于2005年6月17日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05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委托南京口岸采购的商品价值仅为42.99万元。
    3、2005年4月,上海科技关联企业--江苏金捷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公司借款5600万元。该项重大关联交易既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2条、7.5条、10.2.5条等有关规定,原董事长张杰、董事叶麒敏、任建宏、郑茳、监事李德平、茅健、王福康、叶国华和财务部部长胡良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上海科技和原董事长张杰、董事叶麒敏、任建宏、郑茳、监事李德平、茅健、王福康、叶国华和财务部部长胡良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杰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