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议案2005-03-29 10:10:24 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零零三年八月发布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的规定,须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如下
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八条为:
董事会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权限,在对项目严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单项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10%;
(二)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项目,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执行。
现拟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权限,在对项目严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签署同意,若单项对外担保金额或12 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中介结构对申请担保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方可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10%;
(二)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项目,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执行;
(三)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五)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七)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最近一次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
2、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一条为: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拟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