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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2005-02-02 15:57:46  上海证券报

						    1、由于公司要进行送红股和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必然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所以《公司章程》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二十条需要进行修改。
    在第三条的内容后面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分红,每10股送红股4股,公积金转增,每10股转增6股。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8000万股。″
    第六条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00万元。″
    第二十条改为″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8000万股,其中发起人和法人股股东持有24000万股,内部职工持有4000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0000万股。″
    2、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修改、补充如下:
    第五十条中″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改为″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第五十五条中″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中增加″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迅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迅表决方式。″内容,作为该条的第二款。
    第九十六条中增加″新任董事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作为该条的第三款,原来的第三款顺延为第四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改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增加″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新任董事声明及承诺的规定适用于新任监事。″,作为该条的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将″监事会主席″改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改为″债权人应当按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二条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可以在上述任何一份或数份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