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发字[2003]162号文"关于要求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拟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三条改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2.第五条改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三条改为"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2.第五条改为"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