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5-02-18 11:33:58 证券时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持续义务,公司应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信息。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所作的信息披露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其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收购、出售资产,第三节关联交易以及第四节其他重大事件规定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理解,公司应帮助阅读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渠道获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即时发布的各种相关的通知与备忘录中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
(六)关于需要披露事项的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果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重大担保事项;
(十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大额银行退票、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投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订立除上述第(十一)款之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十五)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九)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十)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二十二)公司做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资产的决定;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四)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二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八)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三十一)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三十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当公司发现即将出现重大经营变化、亏损或出现财务危机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提供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符合披露标准的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提供至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十九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三)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四)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半年报、季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有关资料备置于董事会秘书处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公司常设联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境内为《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境外为香港《大公报》、《南华早报》或《经济日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登载在其他媒体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公司应及时披露或更新董事会秘书处的联系方法,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股东咨询电话、传真以及电子信箱地址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以及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或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如需其协助进行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八章 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办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要求完成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单位名义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等洽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到董事会秘书处因编制信息披露资料要求其提供情况说明与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如有协助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三十九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九章 保密与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与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直至开除的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明,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的,亦同时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则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部分内容自动实效,公司应当按照届时现行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