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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3-09-20 10:37:47  证券时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公司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监事服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监督方式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以及对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条     当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并要求股东大会、董事会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了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主持监事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和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互选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议和临时监事会议。
  定期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监事会议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召集人提议召开。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该书面提议后三日内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召开监事会议。
  第十四条    召集监事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应当予以撤换。
  除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外,监事有正当事由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议对会议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原则。
  第十八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做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召开该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的表决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