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及《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召开的二○○三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周卫平 律师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