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5-01-19 11:57:31 证券时报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6日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计1人,代表了172,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内资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1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伯虎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的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是20,140,959.02元人民币。按本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2,222,806.59元人民币,提取10%法定公益金2,222,806.59元人民币。2001年未分配利润为40,668,935.21元人民币,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6,364,281.04元人民币。拟以200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3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0,395,000.00元人民币,其余45,969,281.04元人民币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按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和2002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为15%~30%,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金红利的方式派发。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该政策进行调整的权力。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修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新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国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续聘武汉众环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其报酬如下:
审计单位 年度审计报酬
境外:普华永道中国有限公司 美金8万元
境内: 武汉众环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5万元人民币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彭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决议公告。
(二)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