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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2003-04-24 10:44:36  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名称: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荣华实业  股票代码:600311
  信息披露义务人: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
  住     所:甘肃省武威市新关街
  通讯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东路8号
  联系电话:0935-615338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3年4月23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进行。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指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
  华信食品:指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荣华实业: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本公司将所持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10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标的:指本次转让的1100万股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
  元: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    称: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
  注 册 地:甘肃省武威市工商局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万元
  工商注册号:6223011000358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包装材料、淀粉及制品、磷肥制造销售、塑料彩印(按许可证)、饲料加工销售等,兼营热电供应(限内部供应)、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除粮食、棉花、烟叶、野生动物)购销、粮食作物种植、动物(除野生动物)养殖。
  税务登记证号码:622301225423688
  邮编:733000
  由于本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
  2、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2003年4月15日,本公司与华信食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本公司持有的占荣华实业总股本5.5%的法人股1100万股转让给华信食品,转让价格为4.78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580千元。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在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转让后股权性质仍为法人股。
  本协议自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
  3、本次转让结束后,本公司仍持有荣华实业总股本5.525%的1105万股法人股,将为荣华实业第三大股东。
  4、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买卖荣华实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彦山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声  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健    李红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