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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3-19 13:37:31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在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持有股份数9364.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0%&-(其中B股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14.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受让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土地使用权等的议案》;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受让上海汇丽涂料有限公司股权并委托经营班子处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出资建设汇丽大丰农业科技示范园的议案》;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购买商铺的议案》;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落实受让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15%股权的议案》; 
  同意9353.33万股(其中B股3.3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88%,反对11.42万股(其中B股11.42万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木业板块及涂料板块的产品试行委托上海中远汇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销售的议案》;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同意3439.82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经修订的《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八)、审议并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修订的《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九)、审议并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修订的《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十)、审议并通过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行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订的《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9364.75万股(其中B股14.7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有关议案的内容分别刊登在2002年4月30日、2002年11月26日、2003年2月13日、2003年2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