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05-01-19 11:51:08 上海证券报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木业板块及涂料板块部分企业的产品试行委托上海中远汇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销售(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2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委托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委托双方:
甲方:木业板块及涂料板块部分企业
乙方:上海中远汇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二、经销关系和授权区域: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并授予乙方具有汇丽地板和汇丽涂料在全国的经销权。
三、经销产品的定价原则:
1、甲方根据以未签订委托乙方总经销前的价格为依据,结合甲方的生产成本及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后确定。
2、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权与乙方协商后随时调整价格。
3、市场销售价格由乙方自行决定。
四、交货地点:
甲方工厂仓库交货。
五、供配货和结算:
1、为保证供应,乙方须在当月25日前将下月的要货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甲方销售管理部,凡未报要货计划的,甲方不保证供应。
2、甲方一律执行按月结算的原则。
六、其他保障措施:
甲方有权掌握乙方的经销运作情况。乙方有权掌握甲方的库存情况,了解甲方的市场计划。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