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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5-01-19 11:50:35  上海证券报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月27日上午9:00在北京市召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三人出席本次大会,代表公司股份454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646万股的59.45%。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葛钢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王海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薛兴昌先生主持,大会经过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提案》。
    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大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出的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每位独立董事每年津贴5万元(含税)的标准,独立董事参加本公司会议的车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得票情况如下:
    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提案》。
    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提案》。
    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提案》。
    公司本次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大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个投票表决,孟维宗、周康、薛兴昌、方伦言、张玉庆、张剑武、葛钢、汪洪、周新长、吴晓根、孙为十一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其中,周新长、吴晓根、孙为为独立董事。具体得票结果如下:
    孟维宗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周康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薛兴昌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方伦言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张玉庆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张剑武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葛钢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汪洪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周新长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吴晓根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孙为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九、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提案》。
    大会对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名的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投票表决,高真女士、王社教先生、李保泉先生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范湘钧、马武二人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具体得票结果如下:
    高真女士: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王社教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李保泉先生:同意454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王海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