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1-19 11:50:35 证券时报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月1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2人,代表了172,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内资股),代表了5,000股流通股(外资股B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伯虎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的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在2001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公司2001年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的有效期再延长壹年的议案》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5月17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1年申请公募增发不超过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有效期延长半年的议案》,在该议案中,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增发A股的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由于半年的有效期已到,故本公司董事会提议该议案的有效期再延长壹年。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股,外资股同意股份5,000股,共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彭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决议公告。
(二)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