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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控股:华联控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182023-12-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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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339 号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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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
一)下午 14:00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华
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
知,在深圳市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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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龚泽民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1,813,17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25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49%。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7 名,持有公司股
份 93,394,4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3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其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394,448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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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7 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陈彬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437,414,82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17,009,957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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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425%。

     陈彬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沈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437,426,82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03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17,021,95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551%。

     沈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吴华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437,486,83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1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17,081,9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184%。

     吴华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437,474,83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12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17,069,9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058%。

     刘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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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选举易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437,474,83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12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17,069,9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058%。

     易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陈嘉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437,474,82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12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17,069,95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058%。

     陈嘉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513,772,999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5%;反对 1,433,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782%;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93,368,1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67%;反对 1,433,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12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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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513,772,999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5%;反对 1,433,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782%;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93,368,1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67%;反对 1,433,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12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6.《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513,772,999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5%;反对 1,433,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782%;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93,368,1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67%;反对 1,433,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12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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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515,207,619 股;同意 509,860,17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21%;反对 5,346,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377%;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为 94,802,748 股;同意 89,455,30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4%;反对 5,346,2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6393%;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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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339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饶春博




                                                   郭琼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