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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0-2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更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由总部统
一选聘。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及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有效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资格,在财政部、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
所备案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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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未被财政部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合承担
企业审计工作、无法出具满足要求审计报告或拒绝受理其出具的
审计报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
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六)能够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
息数据处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工作,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公司相关部门根据《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和非招
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二)确定拟选聘单位后,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
办公会同意后,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公司股东大
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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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否定该提案。
    (四)选聘结果按规定及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
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
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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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策与程序。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
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
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
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九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综合考虑会
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
内部程序、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
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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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
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股东大会决定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
聘期为 1 年。1 年服务期满,经公司年度考核良好及完成公司审
批流程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审计费用。
    如发生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同时在签订合同 1 个月内向广东省广
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
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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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切
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
招投标中心、法律与风控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工作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一)财务部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
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
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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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它信息等工作;
    (二)招投标中心负责协助选聘的招投标工作,确保选聘工
作合规开展;
    (三)法律与风控事务部负责法律审查及法律风险把控,包
括合同审查及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四)董事会办公室参与审计工作质量评估,负责按法律法
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审批程序,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
关部门报备;
    (五)审计工作部参与审计工作质量评估,负责对本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选聘结束 1 个月
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报送情况
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体
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
计费用对比等,并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的
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预计无法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前完
成选聘工作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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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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