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三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179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斐然 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 403 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 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1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会 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 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 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会议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 第 2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会议 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旭东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均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 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838,016,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417,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2 人,代表股份共计 840,433,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 144,586,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1%。中小股东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 3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 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 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 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8 项,分别为《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董事薪 酬的提案》《关于监事薪酬的提案》《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一致,未对 第 4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第 5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第 6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5、《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7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关于董事薪酬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7、《关于监事薪酬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第 8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8、《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423,23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股份数为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5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第 9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 8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第 10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金 晶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李斐然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第 11 页 共 11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