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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07-1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3-04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49,629,5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已立案,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
具体测算。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
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于近日收到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2023)京 0108 民初 16530 号),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能源科技公司诉北京柯林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柯林斯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柯林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返还原告技术服务费共计 19,625,000 元(大
写:壹仟玖佰陆拾贰万伍仟元)的债权;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返还原告款项共计¥30,004,500 元(大写:
叁仟万肆仟伍佰元)的债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工艺系统图、工艺设备图纸、设备安装图
纸等工程图纸和资料;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二)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注册成立。2020 年 3 月 3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0)京 01 破申 329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告破产清算申请。2020
年 4 月 3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01 破 55 号决定书,确
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管理人。后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
年 8 月 8 日,被告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报告》(2020)柯林破管字第 047 号,
不予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后原告向被告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2022 年 9 月 22
日,被告管理人作出《债权异议复核通知书》(2020)柯林破管字第 50 号,对原
告申报的债权经复核后不予确认。原告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上述《债权异议
复核通知书》,原告认为该通知书不予确认债权不当,事实和理由具体如下:
    原告将 100 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采取 EPC 总承包模式发包给被告,与被告
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工艺设计与工程设计管理合同》、《生产系统工艺设
备采购、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保密协议》等 7 份合同。合同约
定由被告承揽项目建设工程,包含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
    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万吨/年褐煤提
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万吨/年褐煤
提质项目设备采购、安装与技术服务合同》,工程项目三次试运未成功,则视为
项目失败。截至目前,原告于 2015 年对本项目累计进行 5 次调试试车,均未成
功,被迫停止调试试车。
    根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合作框架
协议书》第 7 条、第 16 条,由于被告的专有技术原因导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
合格或不符合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标准,被告应退还向原告收取的全部
技术服务费。同时依据《关于 100 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追加设备代购费及技术
服务费的补充协议》,截至柯林斯达破产清算之日,原告共支付其技术服务费
19,625,000 元,原、被告在《能源科技与柯林斯达往来一览表》中对相关金额予
以了确认。
     另依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设备采
购、安装与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格与第四条支付条款之约定,及 2016
年 12 月 16 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关于与柯林斯达对账情况的说明》,被告应
返还合同超付款项 27.56%部分即 30,004,500 元。
     由于柯林斯达未能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该工程不仅无法验收,原告也
无法通过图纸资料知悉工程实际的进度,并在工程项目的转化上进一步决策。在
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该项目一直无法产生经济收益。遂原告需要被告履行其合
同约定的图纸等资料交付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涉案金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结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额(万          诉讼(仲裁)进展                            判决执行情     前次披露索引
                                                                果及影响
                              元)                                                    况
                                                                                               巨潮资讯网。公告
                                                            一审判决:新大洲                   名称:《关于诉讼事
     2022 年 7 月,李东卿、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项进展的公告》、公
     邹智伦、欧阳小兰、
                                       2023 年 6 月二审判 分别为 1.99、7.94、                  告编号:临
 1   张帅证券虚假陈述          47.73                                             未履行判决
                                       决                   1.25、14.13 万元。                 2022-059、临
     责任纠纷案,诉请赔
                                                            二审判决:驳回上                   2022-073、披露日
     偿投资损失。
                                                            诉,维持原判。                     期:2022 年 8 月 20
                                                                                               日、10 月 11 日。
                                                                                               巨潮资讯网。公告
     2023 年 3 月,赵岳平、
                                                            一审判决:新大洲                   名称:《关于诉讼事
     左进、黄秋萍、薛海                                                          左进、黄秋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项进展的公告》、公
     军、朱如华、宋颖诉                2023 年 7 月一审判                        萍二审中,
 2                             48.94                        分别为 0.45、5.63、                告编号:临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                  决                                        其他案件未
                                                            2.73、0.53、1.24、                 2023-017、披露日
     述责任纠纷案,诉请                                                          履行判决
                                                            0.86 万元。                        期:2023 年 4 月 7
     赔偿投资损失。
                                                                                               日。
     2023 年 3 月,盐城中                                   一审判决:1、被告                  巨潮资讯网。公告
     立利凯投资咨询中                                       新大洲于本判决生                   名称:《关于诉讼事
                                       2023 年 6 月一审判
 3   心(有限合伙)诉本        1450                         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未履行判决 项进展的公告》、公
                                       决
     公司、恒阳优品电子                                     告股权回购款                       告编号:临
     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1450 万元并承担违                  2023-017、披露日
     股权转让纠纷。                                   约金。2、被告新大             期:2023 年 4 月 7
                                                      洲于本判决生效后              日。
                                                      十日内支付原告律
                                                      师代理费 195000
                                                      元。3、被告恒阳优
                                                      品电子商务江苏有
                                                      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项被告新大洲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2023 年 4 月收到该
                                 案的仲裁裁决书。                                   巨潮资讯网。公告
                                 2023 年 5 月收到该                                 名称:《关于蔡来寅
     2022 年 12 月,北京         案的诉前财产保全                                   纠纷案诉讼进展暨
     大成律师事务所仲             民事裁定书及告知 1、裁决我司需支付                资产被冻结的公
                                                     律师费 160 万元及
     裁本公司要求支付             书。                                              告》、《关于张天宇
                                                     相应的利息。
     2019 年常年律师费            2023 年 6 月收到 2、裁定冻结本公司                因借款合同纠纷案
 4                         193.64                                      未履行裁决
     80 万元,2020 年常           《执行通知书》:向 4 个银行账户的银               再起诉本公司的公
     年律师费 80 万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行存款 193.64 万                  告》、公告编号:临
     合计 160 万元及利           所支付           元。                              2023-007、临
     息。                        1845751.22 元及                                    2023-034、披露日
                                 相关利息;负担案                                   期:2023 年 2 月 1
                                 件执行费                                           日、6 月 2 日。
                                 20857.51 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立案,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事项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的参股公司。2020 年 9 月 27 日,新大洲
投资受让山东国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后其变更为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本公司经营管理。
     六、备查文件
     1、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传票》;
    2、李东卿、邹智伦、欧阳小兰、张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
决书》;
    3、赵岳平、左进、黄秋萍、薛海军、朱如华、宋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之《民事判决书》;
    4、盐城中立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之《民事判决
书》;
    5、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仲裁案之《执行通知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