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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23-12-0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3-08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区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签发的《执行决定书》((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限制消费令》
((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执行决定书》((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的内容如下:盐都区法院在执
行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 苏 0903 民初 551 号民事判决书中,经
查,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
定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2012894880)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案件具体情况
    原告: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利凯投资”),
被告:新大洲、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优品”)。
    本公司与利凯投资于 2021 年 7 月底签署协议,由本公司自利凯投资购买其
持有的盐城牛员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0%股权,价款总额为 5,417.20 万
元,自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分六阶段支付。截至目前本公司实际支付 1,000
万元。
    2023 年 3 月,利凯投资起诉本公司、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
告本公司支付第四阶段股权回购款 145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 6 月一审判决((2023) 苏 0903 民初 551 号):被告新
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145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
 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95000 元。被告恒阳优品电
 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
 目前,本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
     2023 年 8 月,利凯投资起诉本公司、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
 告本公司支付第五阶段股权回购款 1450 万元和第六阶段股权回购款 1517.2 万元,
 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 9 月一审判决:被告
 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2967.2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
     期间本公司与利凯投资进行了沟通和解,截至目前尚未达成和解方案,致使
 利凯投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
 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2023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1)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
 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高安
 万承食品有限公司、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2020)粤
 0307 执 4449 号,恢复执行案号(2021)粤 0307 执恢 441 号,因该案公司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我公司已申请再审,深圳市中院提审,案件审理中。
    (2)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
(2023)黔 2301 执 2678 号,因该案恒阳优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恒阳优品已
 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调解。
    (3)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2023)
 苏 0519 执 512 号,因该案恒阳优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
《限制消费令》((2023)苏 0903 执 2544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