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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2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3)第 28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

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 时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69,461,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26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9,461,0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326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6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4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出售乌拉圭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2、关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3、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4、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4.1 免去宋昊先生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4,2 增选董事候选人刘燕翔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本议案涉及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就上述全部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

     票;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