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3)第 28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 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 时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69,461,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26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9,461,0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326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6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4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出售乌拉圭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2、关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3、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4、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4.1 免去宋昊先生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4,2 增选董事候选人刘燕翔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本议案涉及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就上述全部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 票;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