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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8-12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3-4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金额:约 9,969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

利润无影响,如未来涉及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

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
(〔2023〕粤 07 行终 481 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门市自然资
源局关于甘化厂“三旧”改造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的说明》,称我公司

向该局申请拨付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共 9.56 亿元,但该局根据《江
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 号),核
实属于我公司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共 8.59 亿元,市财政局已于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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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2 月 31 日支付到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局并无欠我公司的相关款
项。公司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认为江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江门
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的
约定,将剩余的 0.97 亿元的“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
分成款拨付给我公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
让分成款的进展公告》(2021-31)。

    公司就上述事项多次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协调
并发函催告,但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仍未继续履行其义
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门市江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 2021 年 7 月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
《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2021-65)。

    2023 年 2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江海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甘化科
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
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3-06)。

    公司对江海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于 2023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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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8 日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22)粤 0704 行
初 350 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江门市国资委、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共同
承担。
    二、本次判决情况
    根据《行政判决书》(〔2023〕粤07行终481号),市中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公司预交),由
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上述诉讼外,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如未来涉及对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 07 行
终 481 号)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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