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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双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半数

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决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薪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原则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
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提议,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三天前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
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提案等,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