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9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4 年 3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4 月 17 日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2023 年 11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董
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明确和细化董事分
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
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充分发挥董事专家优
势,适应公司决策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董事任职情况,有利于提高工作
效率的原则”,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确定的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
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审核风险管理报告;

       (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董事会委托和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方式举行,在
委员认为充分了解所议事项,并不能亲自出席时,该委员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出席会议。

                                  2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相关事项
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建议或报告,经出席
会议的委员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实施财务决
策及披露会计信息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应对
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负
责资料准备,协调服务,会议安排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