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2023-048:有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5-06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48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时任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
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 号)所述事实,海航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投) 披露的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以下简称《办
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英杰,时任 ST 海投董事,签字表决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吴陆鸿,时任 ST 海投职工代表监事,签字表决 2018 年
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张伟亮,时任 ST 海投总经
理助理,签字表决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杜传
利,时任 ST 海投独立董事,签字表决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根据《办法》
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述公司简称为 ST 海投,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被实施*ST,股票简称已更改为“*ST 海投”。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