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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投:2023-048:有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5-06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48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时任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

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 号)所述事实,海航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投) 披露的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以下简称《办

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英杰,时任 ST 海投董事,签字表决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吴陆鸿,时任 ST 海投职工代表监事,签字表决 2018 年

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张伟亮,时任 ST 海投总经

理助理,签字表决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杜传

利,时任 ST 海投独立董事,签字表决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根据《办法》

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述公司简称为 ST 海投,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被实施*ST,股票简称已更改为“*ST 海投”。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