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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投:2023-077: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2023-06-14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3-077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的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周三)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

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

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低于 1 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现就

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公司已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6 月 1 日、

6 月 2 日、6 月 3 日、6 月 6 日、6 月 7 日、6 月 8 日、6 月 9 日、6 月 10 日、6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2023-061、2023-063、2023-064、2023-

065、2023-067、2023-069、2023-071、2023-072、2023-075)。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

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

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

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

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

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

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

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

权利。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

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上市公司在本规则第 9.1.10 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

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

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触

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6、《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

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

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

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

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本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

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

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