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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9-27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时,仅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本公司支
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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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
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非经常性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 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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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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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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