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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9-27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经办部门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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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经办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经办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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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经办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
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档案部门存
档。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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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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