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螺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9-27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1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估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2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
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


                                      3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