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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6-01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3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陈安等 179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
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2,723,995.33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30,950.3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
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
生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1 民初 148-149、157、546-603、605-637、639-645、
647-650、652-662、664-667、669-687、690、692-697、720、722-733、

735、738-741、743-748、750-758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3)
粤 01 民初 604、646、651、638、663、668、691、734、736、737、
742、749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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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陈
安等 179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书》

显示,原告郑德信等 5 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
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林繁民
等 7 名投资者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

通知后,未在 7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
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2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陈安等 179 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
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安等 179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
税合共 12,723,995.33 元;
    (二)驳回原告刘启宇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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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 受 理 费 合 共 239,586.88 元 , 由 原 告 刘 启 宇 等 人 负 担

8,636.53 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 230,950.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604、646、651、663、691
号】显示原告郑德信等 5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

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立案。原告郑德
信等 5 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准许原告郑德信等 5 名投资者撤诉。
    《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638、668 号】和《民事裁
定书》【(2023)粤 01 民初 734、736、737、742、749 号】显示原
告林繁民、黄华杰等 7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和 2023 年 2 月
3 日立案。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 7 名投资者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 7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按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 7 名投资者撤
回起诉处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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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陈安等 179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

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
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
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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