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7-01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4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陈能国、林昆武等 256 名投资者赔
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4,479,155.72 元,并承担案件
受理费 279,849.3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
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
生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1 民初 816-822、825-830、832-834、836-842、844-856、
858-864、866-874、876、877、879-881、883-886、888-905、907-916、
939-943、1078-1087、1089-1133、1135-1155、1157-1167、1177-1192、
1194-1198、1200-1204、1206、1207、1222-1266、1273-1274 号】
及《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823、824、831、83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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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865、875、878、882、887、906、1088、1134、1156、1193、
1199、120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陈
能国、林昆武等 256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
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姚琼等 17 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戴皖岚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
知后,未在 7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原
告撤回起诉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2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2023 年 6 月
16 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陈能国等 89 人和林昆武等 167 人与公司的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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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能国、林昆武等 256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合共 14,479,155.72 元;
(二)驳回原告刘胜、许宏高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 282,068.35 元,由原告许宏高、刘胜等人负担
2,219 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 279,849.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昆武、曾立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
日内,其他 254 名原告及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823、824、831、843、857、
865、875、878、882、887、906、1088、1134、1156、1193、1199、
1205 号】显示原告姚琼等 17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姚琼等 17 名投资者
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准许原告姚琼等 17 名投资者撤诉。
《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835 号】显示原告戴皖岚
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9 日立案。原告戴皖岚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 7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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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按原告戴皖岚撤回起诉处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陈能国、林昆武等 256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
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
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
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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