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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华: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word2023-07-11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

则》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发表意见的事由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5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石化

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茂名石化实

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补选独

立董事议案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称:

    截至本函出具日,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为贵公司(指公司,下同)第二大股东,持有贵

公司76,658,001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14.75%。

    贵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卢春林先生已于2023年7月

1日提交请辞,贵公司独立董事产生缺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三)

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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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贵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贵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相关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议案如下:

    《关于补选卢国桢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公司作为贵公司第二大股东,现提名卢国桢女士为贵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请依法定程序提交贵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相关补选独立董事议案的函》;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茂名石化);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4.独立董事履历表;

    5.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股凭证;

    7.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会

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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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候选人推荐表;

    9.卢国桢承诺书(参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卢国桢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证。

    2.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已对本次提名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3.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方式提交

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选举。

    4.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将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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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备案审核。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

关注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该关注意见。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且情形严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

事会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聘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对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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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



————(王树忠)————(罗宜英)————(卢春林)



                                       202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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