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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华:26.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3-08-23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2023 年 8 月 2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的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
位)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各下属
单位以公司或各下属单位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
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
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原则
    (一)自愿原则。对外捐赠应为自愿,对于有关社会机
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当依法拒绝。
    (二)权属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下属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各下属单
位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
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
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必须
诚实履行。
    (五)严格控制。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对外捐赠必须纳入
年度预算管理,对全年捐赠预算支出规模作出说明,对上年
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可以
用于对外捐赠的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
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
    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
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涉密存储载体,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地区、
定点援助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
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及各下属单
位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
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
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
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
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
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
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
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
其价值)捐赠金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200 万元之后
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
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0 万元之后
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
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对外捐赠因累计计算原则需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已发生的对外捐
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对外捐赠原则
不得列支。但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
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由公司统一按照流
程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捐赠的归口管
理部门,对外捐赠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拟定捐赠方案,经部
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按照本制
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各下属单位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上报公司,按本
制度第九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未经审核,不得
对外捐赠。
    捐赠申请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等内容。捐赠归档材料包括上述材料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捐赠,各下属单位和经办
部门应当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
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营
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的
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