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实华:1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8-23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2023 年 8 月 2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
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证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并
协助董事长履行其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
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
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
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
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
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本细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
细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
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
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建立董事会秘书培训信息库,记录培
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参与深交所提供免费的培训服务,不断提
高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信披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
引》等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不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或存在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并在深交所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