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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华: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10-24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ST实华   公告编号:2023-

087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3、涉案金额:4250 万元及利息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一: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晶惠

  被告四:李双

                               1
  被告五:赵飞飞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4250

万元及利息;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汇票本金承担退款责任,并支

付滞纳金直到全部退款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三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人民币 26 万元;

   (4)被告三、四、五对上述第一、第三项请求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五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和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07】、《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2023-00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

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

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承兑汇票票款本金 42404731.2 元及该款的利息、

罚息、复利(其中 4967278.55 元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算,4967500

元从 2023 年 1 月 12 日起算,2486202.65 元从 2023 年 1 月 14 日

起算,2483750 元从 2023 年 1 月 18 日起算,5000000 元从 2023

年 2 月 8 日起算,2500000 元从 2023 年 2 月 16 日起算,2500000

元从 2023 年 2 月 23 日算,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2 日起

算,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3 日起算、65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6 日起算、5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还清之日

止,按《汇票承兑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计算,但

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的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给原

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被告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260000 元给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分行。

    三、被告李晶惠、被告李双、被告赵飞飞对上述第一判项债

务的票款本金 42404731.2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及第二判项的债务对原告广东华兴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兑汇票票款本金其中的 17500000 元向

                               3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承担退款责任。

    五、被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 17500000 元的滞纳金(其中 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6 日起算,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7 日起算、6500000 元

从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算、5000000 元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算

至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给原告广东华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六、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案件共 5 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2018.0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29%。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尚处于上诉期内,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该案件涉及金额,公司已于 2022 年年度

财务报告计提损失 4250 万元。若上述判决在本期或期后发生法

律效力,公司将减少损失约 2500 万元,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产生正影响。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工作,争取维护

公司的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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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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