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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49971          债券简称:22 河钢 Y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5 日。凡在
2023 年 7 月 5 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 2023 年 7 月 5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
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7 月 6 日支付 2022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期
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22 河钢 Y1(149971)。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00 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2 年,以每 2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新
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
期(即延长 2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
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
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为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250 个 交 易 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
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
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
舍五入计算到 0.01%)。

    本期债券当期票面利率为 3.40%。

     8.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2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新定价周期,
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2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
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
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9.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
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
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
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
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
《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
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
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0.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
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
红;(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11.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
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
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2.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
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
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发行人将本
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
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
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
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3.每张派息额:每张派息额为人民币 3.40 元。

       14.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6 日。

       15.付息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
为每年的 7 月 6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
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16.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
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A。

       18.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20.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22 河钢 Y1”的票面利率为 3.40%,本次付息每 10 张“22 河钢 Y1”(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4.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7.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4.00 元。

    三、本期债券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5 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23 年 7 月 6 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23 年 7 月 6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7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2 河钢 Y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期债券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0311-6677871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宋颐岚、寇志博、简琼文、郭若昆、王君烁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电话:010-60837524

传真:010-60833504

 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负责人:张国平

电话: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