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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多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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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及重要性制定
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
及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方案或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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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
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其
他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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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才可
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会议资料、
记录及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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