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报请董事
会批准。如果董事会只有一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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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审
计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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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或情况进行研
究,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董事会。工作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
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公司财务、审计和公司有关部门
及负责公司审计的中介机构到会说明情况、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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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表决方
式。
第二十条 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才可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
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会议资料、记
录及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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