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23-05-12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涉及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将公
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
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顺
应了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公司制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内容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
(四)公司制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有利
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五)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
益等方面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
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龙集团)
参与本次发行,其认购行为及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合理;关联交易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认购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八)公司控股股东漳龙集团参与本次发行,并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
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
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
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
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高效、顺利进行,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会议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
独立董事意见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华、庄 平、木志荣
日 期:2023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