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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17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3-057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
券)作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
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结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下属公司漳发生态科技
(云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
州芗城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芗城支行)与兴业证券签署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0000014948737012,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专户
余额 521.3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云霄公司漳州市云霄经济开发区污
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云霄公司和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云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
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云霄公司和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
证券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炎辉、刘锐可以随时
到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泉州银行芗城支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泉州银行
芗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按月(每月十五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兴业证券。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泉州银行芗城支
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泉州银行芗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云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云霄公司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