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通化金马: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2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
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公
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独立董
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
现场和远程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制度生效时公司之前的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